□本报记者 蔡韬
“在专门学校开展专门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和促进社会治理的有益探索。”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刘永志就专门学校建设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他建议,要切实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充分发挥专门学校和专门教育的重要作用。
刘永志代表建议,由教育部门牵头,细化相应规范,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细化专门学校包括专门场所的建设标准、师资配备、经费保障、教育教学等规定,确保专门学校建设有章可循,推进课程体系建设,提高专门学校教育质量。
针对专门学校招生对象不明确、分类分级教育矫治划分不清的问题,刘永志代表建议,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将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作为主要招生对象,特别是对刑法规定的12周岁至14周岁的低龄暴力犯罪未成年人,在最高检审查核准追诉期间以及决定不予核准追诉的,纳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矫治教育。对严重不良行为未涉及犯罪的未成年人,专门学校主要履行教育职责;对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处罚的未成年人,专门学校要体现司法化特征,履行教育和矫治双重职能,设置单独校区进行闭环管理,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介入开展矫治。
刘永志代表建议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协作,充分发挥公安机关驻校民警和检察机关、司法机关法治副校长的法治教育职能,与专门学校建立经常性联系,完善校内观护帮教制度。同时,创新校外专家教育制度,建立法治教育辅导员队伍,邀请青少年社工、心理咨询师、律师等定期参与教学,提升教育矫治的专业化、科学化水平。
本报记者 郭俊峰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