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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租房委托按月(季)提取业务

    近日,记者从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该中心推出租房委托按月提取业务和租房委托按季提取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租房委托提取协议签订

    缴存人租赁自住住房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可与中心签订委托按月(季)提取协议,按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以及结算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签约条件:租住商品住房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在哈市无自有住房;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人获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资格。

    签约对象:缴存人及其配偶。

    签约要件:《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身份证明,关联卡。另外,按情形不同分别提供以下材料:租住商品住房提取时需提供缴存人及其配偶无房证明(能通过不动产部门联网系统核验房产信息的,免予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未婚的提供户口簿)、政策内二孩及以上家庭关系证明(家庭成员在同一户口的,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不在同一户口的,还需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时需提供租赁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租房委托提取协议变更与解除

    协议有效期内,可办理签约金额变更手续;婚姻关系、房产信息或收款账户等发生变化的,须办理解除协议手续。缴存人本人可持身份证明到公积金中心服务部办理租房委托提取协议变更或解除业务。

    • 记者: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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