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共6章32条。该条例具有创制性,是全国首部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促进方面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条例充分体现了‘小切口’‘小快灵’和创制性立法要求。对提高全省农产品附加值和信誉度,充分发挥全省生态环境优势,促进全省绿色农业、有机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农业增产、农村振兴、农民增收,将为黑龙江省‘四个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双近介绍。
条例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扶持促进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工作,从事技术研发、品牌建设、申报评价、证书和标识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同时,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作出不适用本条例的除外规定。
条例所规范的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属于公益性农业气象技术服务范畴,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区域公用品牌由区域内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共同享有。条例明确规定,政府承担的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予以统筹保障。同时,明确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可以从持有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免费领取使用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标识。
为更好地挖掘黑龙江气候资源潜力、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条例明确了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管理职责,将好的经验做法以地方性法规形式予以固化。条例规定,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实行目录管理制度。规定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推进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标准化建设,制定和完善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技术标准,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学术团体参与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技术标准的制定。同时,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统计、林业和草原、气象等部门协调机制,共享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所需的种植养殖规模、产量、产品质量检测、产地环境等数据。
条例规定,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溯源系统(平台),为消费者提供农产品来源、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结论、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标识真伪、主要气象数据等信息查询服务。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气候资源普查和农业气候区划工作,支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的推广和应用,因地制宜促进优质特色农产品产业发展。同时,条例进一步细化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工作的需要,结合现有气象观测站网,推动区域自动气象站和农田小气候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