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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发布省级湿地自然公园暂行管理办法

    1日,为规范省级湿地自然公园建设与管理,加强湿地保护,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我省发布《黑龙江省省级湿地自然公园暂行管理办法》(下简称《管理办法》)。

    我省湿地自然公园景色

    《管理办法》指出,省级湿地自然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省自然公园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由省人民政府确立并命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省级湿地自然公园是自然保护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依法享受国家、省生态建设有关政策、项目支持及资金扶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省级湿地自然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我省湿地自然公园景色

    《管理办法》要求,省级湿地自然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省级湿地自然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省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三)省级湿地自然公园的湿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公顷,湿地率不低于30%。四)省级湿地自然公园范围与其他自然保护地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湿地宣教馆鸟类标本

    《管理办法》要求,省级湿地自然公园应当划定保育区。根据自然条件和管理需要,可划分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实行分区管理。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合理利用区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教活动,可依法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不妨碍防洪安全的生态体验、生产作业及管理服务等活动。保育区、恢复重建区的面积之和及其湿地面积之和应当分别大于省级湿地自然公园总面积、省级湿地自然公园湿地总面积的60%。省级湿地自然公园应当设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宣传湿地功能和价值,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 见习记者:唐海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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